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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联网广告新规9月1日生效,广告标注必须改

9月1日起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》将正式实施,其中明确规定“广告”要标注,而且网红、明星的微博、微信等自媒体发布的商业广告也被纳入其中。那么在规定实施的前一天,作为互联网广告聚集地的商业网站、搜索引擎、社交媒体、视频网站在“广告”标注上都做的怎么样呢?

 

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七条规定,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,显著标明“广告”,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,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。

 

商业网站:

以新浪、搜狐、腾讯、网易、凤凰“五大门户”的首页为例,大多数广告栏基本都已标注“广告”。新浪、网易首页尚有漏网之鱼,网易未标注“广告”的框体指向网易商城和立马理财,而新浪未标注“广告”的框体则指向了游族网络的一款网页游戏。

 

在众多的广告窗中寻找“广告”实在太难,大家可以感受下(图片大小未调整):

 

但毕竟“显著标明广告”这一要求尚不明确,这样的标注方式是否造成违规尚待商榷。

 

搜索引擎:

 

明明是广告,却被标注为“推广”或“商业推广”信息诱导消费者点击,一些搜索引擎打“擦边球”的做法今后将被叫停。互联网广告新规明确将付费搜索纳入其中,自然也在“标注广告”的范围内。

 

在今年7月初各大搜索引擎是这样的:

 

百度搜索:标题和简介下方标记出推广方名称和“商业推广”字样;

 

搜狗搜索:标题和简介下方出现网址和“商业推广”标识;

 

360搜索:同样是给出网址和“商业推广”标识。

 

而目前看所有的“商业推广”字样均已经被“广告”代替。

 

视频网站:

目前,优酷、土豆、爱奇艺、搜狐等视频网站在片头广告中也全都标出“广告”,并且给会员提供“跳过广告”选项。

 

社交媒体:

在粉丝经济中,网红、明星的微博、微信等自媒体发布的商业广告也是不计其数。值得注意的是,朋友圈、微博等社交媒体转发广告也要符合规定,显著标明“广告”,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。

 

昨天在微信朋友圈中出现的“某米”的官方广告也已经有了“广告”二字。

 

而微博上的部分“大V”也已经贯彻这一措施。

 

另外,广东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林阳提醒,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,则不是广告,但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,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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